现在时间: 4/4/2008 11:55 P.M. 星期五 免费发布信息 [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 联系我们 ]
 
全部 文章 图片
| 商会介绍  |   会务动态  |  光彩事业   |   企业文化  |  直属商会   |  直属会员   |   招商引资  |   领导班子  |  发展历程   |  组织机构   |  企业大全  |  下载中心  |  在线留言  |  
新闻动态
市委书记杨鲁豫就做好工商联
市工商联八届二次执委扩大会
市工商联召开会长扩大会议
市工商联开展走访调研活动
关于“2007’海内外知名企业
耿文清会见省工商联会长
2007海内外知名企业家齐鲁行
2007海内外知名企业家齐鲁行
贾学英同志在泰安市工商联成
张庆明同志在泰安市工商联成
便民服务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泰安总商会 >> 会员之窗 >> 正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添加时间:2008年02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下一篇:国务院公布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发表评论
你的昵称:  邮件:
评论内容:
查看全部评论
商会章程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主席信箱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版权所有©泰安市工商业联合会(泰安总商会)   全程设计维护/万瑞德网络 鲁ICP备06030099号 办公室电话:0538-699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