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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凡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机构,都应按《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在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要在《备案暂行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地级市以上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支机构是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机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备案的具体办理机关,受理担保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定期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支机构备案。
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区、市内设立机构的,在所在地地级市备案机关备案。跨地市(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应在省级备案机关备案。
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山东担保行业经过不断探索和发展,逐步形成以政策性担保为引导、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业务品种创新、总体素质稳定提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日益显著。截止到今年6月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企业4.97万家,担保金额567.8亿元,担保机构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2.9亿元,上缴税金5289万元。实行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对加强对担保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扶持我省担保机构做大作强,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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